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 246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7 15:3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 246

当事人: 安化县**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7Y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街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1115

联系电话:186****663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江南镇********

2023年10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

“清扬去屑洗发露”1套(每套为2瓶装,控油平衡型1瓶,净含量400克每瓶;多效水润养护型1瓶,净含量160克每瓶),生产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2;产品标准号:Q/YQXA204;限使用日期2023年6月2日。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清扬去屑洗发露”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清扬去屑洗发露是2023年元月份从长沙发货过来的,共采购了4套(每套为2瓶装,控油平衡型1瓶,净含量400克每瓶;多效水润养护型1瓶,净含量160克每瓶),生产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2;产品标准号:Q/YQXA204;限使用日期2023年6月2日,进购价格为25元每套,售价28元每套,当事人进购的票据遗失了,无法提供进购的票据。

当事人所采购清扬去屑洗发露4套已经销售了3套,由于未建立销售台账,销售时间与获利情况无法查明。摆放在货架上待销售的清扬去屑洗发露数量为1套,已超过使用期限147天。

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28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证明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清扬去屑洗发露1套。

2.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化妆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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