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4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8 16:0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47号 当事人:安化县滔溪镇滔东社区居委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1469X43092312D6001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滔溪镇金星村胜得村民组 经营者:刘中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35****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滔溪镇滔东社区居委胜利组 2023年10月26日本局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中医诊室左侧冰箱内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对乙酰氨基酚栓”,生产企业: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2022171,产品批号:170304,生产日期:2017/03/11,有效期至2019/02,规格:6粒/盒(备注:已拆封:剩余2粒、产品批号170304),主要用途是小儿退热。本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对乙酰氨基酚栓”是当事人从梅城医药公司购进,进购价1.8元/盒。因当事人未建账无法查询到该药品的库存及销售记录,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使用的数量、销售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对乙酰氨基酚栓”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主要负责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 2023年10月26日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照片16张,证明本局在你医务室发现劣药,以及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提取相关证据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10月30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委托证明》、配送员居民身份证、电脑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系统中的销售数据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购进、销售、储存,以及进货查验履行的情况。 证据四,2023年11月3日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现场复查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查找问题,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3年1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232号],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6日提出“减少处罚金额”等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积改正违法行为,涉案的劣药数量少,货值金额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家庭经济困难等,要求减少处罚金额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予以酌情考虑。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涉案的劣药数量少,货值金额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对乙酰氨基酚栓”1盒(剩余2粒);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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