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4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7 16:0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45号 当事人:安化县谌勇军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79XY91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中砥村安中四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谌勇军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81****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中砥村安中四组,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饮料酒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1.“芬达”饮料(净含量:300ml,生产日期:2022年8月31日,保质期:9个月),数量有3瓶;2.“大今野老坛酸菜牛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98克,生产日期:2023年3月4日,保质期:六个月),数量有1包;3.“大今野红烧牛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93克,生产日期:2023年3月4日,保质期:六个月),数量有1包。2023年10月11日,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1月10日,本局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芬达”饮料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安化县东坪镇罗奇政装卸服务部进购的,进购数量为12瓶,进购价格为1.25元/瓶,进购金额为15元,销售价格为2元/瓶,已销9瓶,库存3瓶,库存货值金额6元;“大今野老坛酸菜牛肉面”、“大今野红烧牛肉面”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份在兴盛优选平台上进购的,进购数量均为5包,进购价格均为1.50元/包,销售价格均为2元/包,两种方便面各销售出去4包,现各剩余1包,库存货值金额为4元。上述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总计为1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已于2023年11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230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芬达”饮料3瓶、“大今野老坛酸菜牛肉面”1包、“大今野红烧牛肉面”1包;2.罚款7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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