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4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4 16:0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40号 当事人:安化清塘书泽烧仙草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N0PA5K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清塘社区 经营者:张泽均 身份证件号码:430124**** 联系方式:180**** 2023年7月14日,我局接到投诉单,投诉人声称:当事人宣称7月14日至15日搞活动,购买奶茶可以享受5折优惠,但是投诉人在当事人处购买奶茶时花费76元未享受到任何优惠。 2023年7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本局了解到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用店铺专用的手机,登录“书亦烧仙草清塘铺店189****”微信号转发“书亦的多彩夏天 上新季全国宠粉直播~7.14-7.15,9:00准时开‘展’ 夏日最强宠粉,全场5折起~”至朋友圈进行推广宣传。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用店铺专用的手机,登录“书亦烧仙草清塘铺店189****”微信号转发“书亦的多彩夏天 上新季全国宠粉直播~7.14-7.15,9:00准时开‘展’ 夏日最强宠粉,全场5折起~”至朋友圈进行推广宣传。实际上,只有抢了电子优惠券的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价格,现场点单的不能享受优惠价格。2023年7月14日15时46分,当事人对朋友圈内容进行整改。 2023年7月14日9时起至7月14日15时46分止,当事人总共卖出25笔订单,其中18笔美团团购订单享受了优惠价格,其余7笔订单是门店现场点单,现场点单没有享受优惠价格,其中有6笔订单的实际销售金额为60元,有1笔订单的实际销售金额为76元,消费者超出“5折起”实际支付的多付价款为68元,属于违法所得,亦属于消费者多付价款。 2023年7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宣传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提取的《投诉单》一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3年7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实施价格欺诈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数据、进货台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实施价格欺诈的具体事实; 证据六,本局对投诉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价格欺诈的事实以及投诉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七,本局于2023年7月2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当事人提供的朋友圈整改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以及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单,证明本局对相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放弃陈述、申辩权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造成消费者财产轻微损失,社会影响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及《基准》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少于”“不足”不包含本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八条第三款第1目“第十章 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八、违法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18.5 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收到本局退款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消费者 多付价款68元; 2.拒不退还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多付价款予以没收; 3.罚款102元(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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