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22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6 16:0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222号

 

当事人:安化县汇宾酒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BQXPD52                                  

住所(住址):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罗马商业广场3-105、106、107、108、109、110、111、1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虹琴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38***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罗马商业广场3-105、106、107、108、109、110、111、112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卖递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大厅台柱上分四面展示有该店菜品的图片及名称,在该台柱正对厨房出菜口方向上面展示有标示了“黄焖丛山菌”、“安化薯锅巴”、“黄焖小河鱼”等字样的菜品照片,另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吧台上发现有《菜谱》两本,该《菜谱》共计11页,在其第9页的右上角标示了“黄焖小河鱼 168元”字样及菜品图片,并在当事人吧台电脑中提取了9份标有“黄焖小河鱼”菜品的销售单,逐对当事人经营者委托人何建徽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黄焖小河鱼”的原材料为“马口鱼”,使用原材料“马口鱼”有一部分是当事人内采购员在萸江农贸市场安化县新妹海鲜鱼行处进购的,收购价格是30元一斤,做成成品后的销售价格是168元一份,截止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计进购了8斤,进购金额共计240元,成品菜品销售了9份,销售金额共计1512元,当事人已向本局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发货单。

另查明,当事人进购的“马口鱼”是安化县新妹海鲜鱼行从“凤城市边门镇爱河渔业养殖场”处进购,当事人已向本局递交了“凤城市边门镇爱河渔业养殖场”《营业执照》、《凤城市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辽宽甸满族自治县府(淡)养证[2021]第00258号照片打印件各一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王虹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被委托人何建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厨师长谌智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何建徽、厨师长谌智能接受本局现场检查以及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21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人及采购员的《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菜品中“黄焖小河鱼”并非野生鱼类及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菜谱》原件一份、点菜单截图打印件9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菜品“黄焖小河鱼”的事实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手写《发条》原件3份、供货商安化县新妹海鲜鱼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及“凤城市边门镇爱河渔业养殖场”《营业执照》、《凤城市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辽宽甸满族自治县府(淡)养证[2021]第00258号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鱼类的进购来源。

2023年9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

安市监罚告〔2023〕212号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对证据发表意见,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由当事人签署送达回执;在收到本局下达的《安化县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局申请举行听证。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成都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或者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出广告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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