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21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7 16:0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216号

 

当事人名称:安化华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L25PE1T

住所:安化县平口镇南区和裕锦城2号、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郑甫权                  

身份证件号码:510321****

联系电话:185****              

2022年4月25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LPG瓶组气化站在用的焊接绝热气瓶未进行定期检验,同时发现当事人新安装的中压燃气管道(天然气主管道至43#调压箱之间燃气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已投入使用。市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市监特令〔2022〕第C0400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检的焊接绝热气瓶,并对中压燃气管道进行检验。2022年6月24日市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新安装的中压燃气管道(天然气主管道至43#调压箱之间燃气管道)仍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且未停止使用,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市监强制〔2022〕ZF-5-6号),将其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已投入使用的中压燃气管道予以查封。2022年7月19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交由本局管辖。

2022年4月25日经市局现场实地勘察,当事人在位于平口镇沿河大道的资水雅苑和雪峰苑(政府安置房)两栋居民楼之间,设立有43#调压箱一个,管径为DN50,材质为PE,该管道专门为上述两栋居民楼供气。检查现场未发现主管道的线路标识。通过查看当事人燃气管道的设计图纸、竣工资料等技术档案资料,资料中无此调压箱与主管道连接的线路图示。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安装告知书、检验报告等资料。2022年6月24日,市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主管道至43#调压箱之间的燃气管道,当事人已请设计公司出具设计图纸,但仍未办理安装告知及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且未停止使用。

2022年7月22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益阳分院出具该管道的施工监督检验报告,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郑谢元代办公司所有的一切手续的事实。

证据三,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案件交办通知书》、《调查材料及相关证据清单》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信息。

证据四,2022年4月2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5张、视频光碟一张,《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各一份,证明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且无法提供天然气管道安装告知书、检验报告等资料,以及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压力管道,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9月7日、2022年10月31、2023年6月8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提示函》、《设计变更通知单》、压力管道图纸、《压力管道工程建设竣工技术资料》、《平口镇河边政府安置房天然气安装情况》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天然气管道安装的相关情况。

证据七,本局提供的《关于瓶装气体单位检查的问题》、《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餐饮场所液化石油气气瓶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各一份,证明当事人LPG瓶组气化站使用的7支焊接绝热气瓶未经检验的违法行为,应当由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的市监部门进行处理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压力管道施工监督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3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

安市监罚告〔2023〕190号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对证据发表意见,并可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并由当事人签署送达回执;在收到本局下达

的《安化县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局申请举行听证,2023年9月18日,本局公开举行听证,并出具听证报告。

当事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多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项2目“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多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5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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