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7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8 16:0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74号 当事人:安化县云益茶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BK4LU9L 营业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天鹅村大美八组 负责人:张箭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58**** 2023年05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在厂内发现9包无标识标签的成品红茶,规格为0.2千克/包。执法人员对上述未经许可生产的茶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之后依法延长三十日,扣押期限届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开始投资十万元购买生产加工设备,于2023年3月开始生产红茶、绿茶和黑毛茶,生产人员只有经营者一人,茶叶原材料来源于当事人茶园采摘和收购的周围农户鲜叶。红茶的生产工艺流程为“鲜叶摊青—揉捻—发酵—干燥—包装”,红茶的产出比为2.25千克鲜叶生产出0.5千克的红茶;绿茶的生产工艺流程为“鲜叶摊青—杀青—理条—干燥—包装”,绿茶的产出比为2.1千克鲜叶产出0.5千克绿茶。当事人经营者陈述,2023年生产了35千克成品红茶、5千克成品绿茶,成品红茶售价为200元/千克,绿茶的销售价格为200元/千克,生产的成品红茶、绿茶主要用于自饮和赠送亲友,少部分进行了销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生产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张箭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3年5月1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三十二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茶叶的生产加工活动,及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加工茶叶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提供证据材料和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于2023年5月24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茶叶的生产加工活动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63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因当事人年生产加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仅一人、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在固定生产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属于《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年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在固定生产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之规定所指的小作坊。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二节第一条第三款第1目“【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无明显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的。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少于1.3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成品红茶9包;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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