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6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2 16:0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68号 当事人:湖南亦神芙蓉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344776507C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潘亦可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77****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芙蓉村荆竹村民组334号 2022年8月18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亦神仙茶(金砖沱茶)”(生产日期为20210728,规格型号:500g/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于2022年9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 A2022-03-J305057),因氟项目不符合 GB 19965-2005《砖茶含氟量》要求,标准指标≤300,(实测值418),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9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2022年10月21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复检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4303221033901-S),因氟项目不符合GB 19965-2005《砖茶含氟量》要求,标准指标≤300,(实测值412),产品质量依然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该“亦神仙茶(金砖沱茶)”的原料来源于2021年7月12日当事人自家茶园采摘的鲜叶,数量440斤。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将鲜叶制成毛茶,2021年7月28日将毛茶制成“黑砖茶(金砖沱茶)600克”,2021年7月29日将“黑砖茶(金砖沱茶)600克”切割成“金砖沱茶”颗粒,并包装成成品,成品数量90盒(500g/盒),成本价106元/盒。至本局调查时止,“亦神仙茶(金砖沱茶)”有4盒用于抽样检验,20盒于2021年12月25日赠送给安化县蓉城茶韵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用于该公司旅游接待,剩余66盒于2022年9月22日被我局现场检查时查封。产品零售价200元/盒,销售额800元,违法所得376元,货值金额为18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邹农田代理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接收法律文书等事项,以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的情况 证据三,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各一份,采样员《抽样资格证》两份,证明抽检机构和抽检人员的资质情况。 证据四,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监督抽检情况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9月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一份,《送达回执》两份,现场照片十八张,证明在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送达检验结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提取相关证据的相关情况。 证据六,2022年12月9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购买产品票据、《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通知书》、《复检申请书》各一份,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4303221033901-S)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经复检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单》、《产品成本核算表》、《原料记录》、《毛茶加工记录》、《砖茶生产记录》、《金砖沱茶入库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记录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说明》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变更名称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产品召回通知单》、《产品召回记录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查找问题,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事实。 2023年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5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产品已经部分销售,但能主动召回已售出的产品,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产品“亦神仙茶(金砖沱茶)”(生产日期20210728)66盒。 2.没收违法所得376元。 3.罚款1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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