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09 16:1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34

当事人:安化县大禾养天和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7FB8AY75

经营场所:安化县乐安镇思游社区大禾2组

投资人:刘桂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86****

2022年11月15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Cofce可孚”棉签(生产备案凭证号:湘长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018号,产品备案号:湘长械备20140025号;生产日期:20201113,失效日期:20221112)已过期,数量为13包,本局依法对上述过期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述上述过期医疗器械是在衡阳市开设药房时于2021年6月22日购进的,共进购30包“Cofce可孚”棉签,购进价格为1.083元/包,销售价格为2元/包,当事人在衡阳市开设的药房停止经营后,将未销售完毕的“Cofce可孚”棉签继续放在安化县大禾养天和大药房进行售卖,因“Cofce可孚”棉签未录入药房计算机管理系统,“Cofce可孚”棉签过期后的销售数量无法查明,本局扣押的13包“Cofce可孚”棉签的货值金额为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及投资人刘桂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及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当事人购进“Cofce可孚”棉签的供货商及生产企业的资质;

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 5 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Cofce可孚”棉签13包;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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