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4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1 16:1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49

当事人:安化县烟溪镇阿波摩托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WPN4X4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烟溪镇大阳村丰源小区7701-705

经营者:刘晓琴  

身份证件号码:92430923****

联系方式:133****

2023101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靠铁栅栏围墙处摆放有一排共计44台机动车,其中有3台报废机动车。2023116日,本局对当事人的3台报废机动车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确认:

1.车架号:☆LZRLLD2WXLC205101☆,车辆信息:中国·巨能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 制造,品牌:绿骐,型号:LQ800DQT-2B,整备质量:90KG,额定功率800W,额定电压60V,电机型号:10ZW6046316YA,生产日期:20206月。

2.车架号:☆LWBPCJ0B591051407,车辆信息:中国·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制造,品牌:本田牌,型号:WH125-B,制造年月:0911,整备质量:134KG,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WH156FMI-C/124ml

3.车架号:☆LB2TCJ9C6F2017013☆,车辆信息:吉利牌JL125T-9CVIN码:☆LB2TCJ9C6F2017013☆,发动机型号:JL152QMI-C,排量125ml,整备质量:110KG,最大功率:5.6/7500,标定功率5.2/7000,制造日期20158月,中国·浙江吉铭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上述3台报废机动车是当事人从客户处回收所得,回收价格分别为120/台,200/台,300/台,回收金额共计620元,持有上述旧车的客户在当事人购买新车时,当事人将回收的金额分别进行了相应的抵扣,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回收凭证,当事人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具体回收数量、回收金额以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可核实的回收数量为3台,回收金额为6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3101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231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十一张,证明本局对上述报废机动车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本局分别于20231024日、202311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保养)登记单》三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具体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资质证明一份(非当事人所有),证明当事人并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行政指导意见书》法律文书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提出行政指导意见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法律文书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于202311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237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3台(车架号为:LZRLLD2WXLC205101/LWBPCJ0B501051407/LB2TCJ9C6F2017013);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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