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3〕25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5 17:1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3〕250号 当事人: 安化县欧碧玺新派婚纱摄影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352864072R 住所(住地):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 法定代表人:谌丁娟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 联系电话:177****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中砥村中砥第五村民组87号 2023年10月16日,本局收到举报人举报称“安化县欧碧玺新派婚纱摄影店利用格式条款欺骗消费者”。 2023年10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本局在当事人收银台上发现有格式合同《欧碧玺新派婚纱摄影会所预约单》(以下简称《预约单》)两本,第一本预约单编号为NO.0000481-NO.0000510,第二本预约单编号为NO.0000451-NO.0000480,上述两本《预约单》上的顾客须知记载有“一、预约金额概不退还,可转店或更改应用,经维护商业秩序法则。六、拍摄当日勿带贵重物品,丢失自负。”等字样,本局对上述两本《预约单》原件进行了提取。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4月20日期间,利用《预约单》收取全款和部分定金的预约金额为5016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4月20日期间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明细,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提取的投诉举报人提供的《预约单》一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九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欧碧玺新派婚纱摄影会所预约单》两本(第一本预约单编号为NO.0000451-NO.0000480,第二本预约单编号为:NO.0000481-NO.0000510),证明当事人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预约/拍摄流程单复印件一份、欧碧玺新派婚纱摄影会所套餐价目表原件二份(套餐及价目分别为:套餐一为集赞399个人写真,套餐二为套系:5999元),证明当事人的预约/拍摄流程以及拍摄套餐的相关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拒绝调解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拒绝与投诉举报人进行调解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并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材料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238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 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二)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一般行政处罚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 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到少于70%部分。”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8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