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6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2 11:54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洞庭幺妹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R8K4TXJ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柘溪镇梨坪村三组2

法定代表人瞿**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703**** 

联系电话:156****

联系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逆江坪乡鸿鹤陂村4村民组

20230920日本局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转交函,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洞庭香辣腊八豆(山茶油)(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日期20230630日)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A2023-01-J775231),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0.25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9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20231017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No4303230931293-S,显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0.215,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股东包括湖南洞庭幺妹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德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安化县农加友特产有限公司、安化县黎坪茶业有限公司,后因经营不佳,由湖南洞庭幺妹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并全面负责安化洞庭幺妹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

另查明,此次不合格食品是在安化洞庭幺妹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共生产了100瓶,生产成本约为5.5/瓶,以8.8/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益阳市赫山区山乡巨变农产品有限公司,违法所得33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接受法律文书、申辩陈述等事项;

证据三,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检人员资质各一份,证明抽检机构资质情况;

证据四,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安化洞庭幺妹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线索的函》一份、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益赫市监案移〔2023141009号)一份;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份,现场抽检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和抽样检验的过程;

证据20239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执》各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照片9张,提供的《承包合同》1份、《合作意向协议》1份,当事人股东安化县农加油特产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函》2份;2023921日制作的《证据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一份;2023920日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生产商经营资质、《食品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各一份;20231023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20231123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交电费凭证复印件两份,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现场笔录》两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洞庭幺妹菜销售单》一份,证明在当事人未发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状况和不合格食品进购来源、销售数量、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情况;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No4303230931293-S)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七,20231023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12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262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项1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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