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 261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5 10:16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 261 号 当事人:安化县大埠溪气体充装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090875336U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城西村杲冲凹(原东坪镇大埠溪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谭玉龙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0210 住址: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63号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西村杲冲凹(原东坪镇大埠溪村四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 2023年9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未依法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未建立气瓶充装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9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经建立并落实气瓶充装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但仍未依法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 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提供了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任命文件及气瓶充装安全总监职责和气瓶充装安全员守则,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谭玉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由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提取的相关人员作业证4页、《每日气瓶充装安全检查记录》10页,证明当事人已配备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已建立并落实气瓶充装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和未依法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事实。 证据三、由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2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由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五、由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事实。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任命文件及《气瓶充装安全总监职责》《气瓶充装安全员守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依法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明确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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