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7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5 10:22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3〕270

当事人: 安化县鑫资五金建材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C903XA7F

住所(住地)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城西低水坝水电站路段以北福异资源阁1168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邵华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77215

联系电话:138******11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泥埠桥村第五村民组

2023年9月12日,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型号为T-YC2×2.5 450/750V的电线电缆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2023年11月6日,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No.GYYJ230304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20℃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JB/T8735.2-2016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益阳市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1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此外,本局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的电线电缆。当事人未提供所售批次产品的生产厂家与供货商资质、所售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所售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查,上述不合格的电线电缆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受让所得,共受让上述不合格的电线电缆500m(5卷),当事人定的售价为2元/m,至本局现场检查时止,上述不合格的电线电缆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000元。因当事人与转让方没有约定转让价格,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提取的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第1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抽样人员资质打印件各一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单一份,No.GYYJ230304号《检验检测报告》一份,证明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进行抽样检验以及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七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以及送达相关文书、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电线电缆冒充合格电线电缆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张贴召回公告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鉴于上述不合格的电线电缆已全部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二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掺杂掺假的杂质是无毒无害物质,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或者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少于 2.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线电缆,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12  22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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