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3] 260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5 10:28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3] 260 号 当事人:安化县晶源再生资源回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7CYTMH47 住所(住址):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区大埠溪八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拥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6317 联系电话:151****8077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田庄乡宋家村第一村民组28号 当事人店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区大埠溪八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27日 ,本局对当事人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经营场所内发现有下列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1.报废机动车发动机五台,其中一台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标有“GEELY MR479Q型汽油机,最大功率为:63KW/6000r/mim”字样,另外四台报废机动车发动机的铭牌均已磨损,无法看清其型号; 2.一台报废机动车前桥和两台报废机动车后桥,前后桥型号均已被切割,无法认定型号。 经查,当事人店于2023年6月份开始从事拆解后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回收活动,上述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是当事人店以2350元/吨的价格从私人手里收购的。因当事人店未建立完整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回收凭证,当事人店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具体回收数量、回收金额以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店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可核实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回收数量为8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店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店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3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店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店提供的陪同检查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店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于2023年10月31对当事人店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店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产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行政指导意见书》法律文书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店提出行政指导意见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店进行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店接受询问调查以及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当事人店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规定。鉴于你店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店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8台(报废机动车发动机5台、报废机动车前桥1台、报废机动车后桥2台);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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