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6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8 14:50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67号 当事人:谌** 住所(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 2023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设于安化县城南区柳潭小区14栋2单元201室的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9月开始从事餐饮服务。至案发,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当事人陈述,营业额达9000余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3年10月26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经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二、本局于2023年9月28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行为的事实。 三、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四、本局于2023年10月1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提取的点菜单6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五、本局于2023年10月30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六、经当事人提供的于2023年10月25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于2023年10月26日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239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证前在试营业期间,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少于货值金额10倍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店减轻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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