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6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5 14:52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65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区利升达厨具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50********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方圆大厦商业裙楼C

2023920日,本局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单(登记文号:消保202303),并附有不合格产品及其销售者名单、检验报告(NoAHJH(H)(2023)6134号),NoAHJH(H)(2023)6134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DD0120240824的“蓝月亮”抑菌洗手液,总活性物含量项目不符合Q/LYLZG21-2021《抑菌洗手液》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9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表示不申请复检,并当即发布了召回公告。此外,本局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11瓶批号为DD0120240824的“蓝月亮”抑菌洗手液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能提供所售批次产品的生产厂家与供货商资质、所售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所售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扣押期满后本局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不合格的“蓝月亮”抑菌洗手液是当事人从送货上门的推销员处购进的,购进数量为24,购进单价为6/瓶,销售单价为13/瓶,共售出5瓶,获利35元,当事人和员工自用8瓶,库存11瓶,库存货值金额为143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蓝月亮”抑菌洗手液的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3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3.本局的收文处理单一份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单一份、抽样单一份NoAHJH(H)(2023)6134号《检验报告》一份、抽样单位、抽样人员、批准、审核以及编制人员的资质各一份,证明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抽样检验以及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4.本局于20237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抽检取样的现场检查情况。

5.本局于202392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法律文书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送达NoAHJH(H)(2023)6134号《检验报告》以及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放弃复检承诺》1份,证明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的事实。

7.本局于2023102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具体事实。

8.本局于202310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10.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检查、询问、取证的法律文书各1份,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询问、取证的情况。

11.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120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255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鉴于上述不合格的“蓝月亮”抑菌洗手液已部分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二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掺杂掺假的杂质是无毒无害物质,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或者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少于 2.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蓝月亮”抑菌洗手液,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蓝月亮”抑菌洗手液11瓶;

2.罚款5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3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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