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5 10:1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20246

当事人:安化县美丽婷婷美容美体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CDEC2024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20231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期限或者有效期限:

1.“一亩瑶草本舒活浴粉”,净含量:65/包,生产日期:2020915日,保质期:三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22,生产商:广州市诺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数量:13包;

2.“一亩瑶草本清润浴粉”,净含量:65/包,生产日期:2020915日,保质期:三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22,生产商:广州市诺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数量:18包,

3.“安其生医用棉签”,规格:50/*20/包,生产日期:2021112日,有效期:二年,有效期至:2023111日,产品注册证号:赣械注准20152140276,生产商:南昌市恩惠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数量:3包。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两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当事人从广州市诺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进价均为25/包,售价均为80/包,现库存31包,库存货值金额为2480元;上述超过有效期的的医疗器械是当事人从南昌市恩惠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购进的,进价为28/包,主要用于给仪器消毒,不单独收费,现库存3包,库存货值金额为84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和使用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和使用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使用数量和总货值金额也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2480元,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经营者的及个人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以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三、本局于20231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四、本局于2023112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和成品检验报告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具体事实。

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六、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以及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2024111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3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亩瑶草本舒活浴粉”13包,“一亩瑶草本清润浴粉”18包;

2.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安其生医用棉签”3包;

3.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10000元;

4.对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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