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3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2 16:5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3

当事人:安化县华辉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泥埠桥社区沿江路221号

经营者:董平娥

身份证号码:4323261******

联系方式:182305****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洞市乡*****

2023年10月20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经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TDT705Z、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9日的“台铃”电动自行车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10月27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JZ230110JD0490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尺寸限值(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3年1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2023年11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电动自行车共2辆,本局依法对不合格的2辆电动自行车采取查封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从台铃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购数量为2台,进购价为1100元/台,销售标价为1980元/台,货值金额为3960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不合格批次电动自行车的进购记录、标价签、供货商资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售后服务保修卡,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二、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资质,抽样人员的资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证明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资质和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抽样的情况;

三、本局提取的JZ230110JD0490号《检验报告》,以及制作的《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以及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四、本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五、本局于2023年11月1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购记录、标价签、供货商资质,上述所售批次电动自行车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售后服务保修卡,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具体事实以及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等事实;

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七、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2024年1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陈述、申辩,未按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配合本局调查,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产品尚未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 1.6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3960元(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2.没收2台不合格的“台铃”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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