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8 10:1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5号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区家鸿日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NER2165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谌*华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2023年9月11日,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聚氯乙烯铜芯软电缆”(型号:YZ 2×2.5cm 450/7500V)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11月6日,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NO:GYYJ230289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20℃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JB/T 8735.2-2016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益阳市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导体电阻(Ω/km)标准要求为≦7.98,检验结果蓝色20.9,红色20.8,检验依据GB/T5013.2-2008,单项结论不合格”。 2023年1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聚氯乙烯铜芯软电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上述“聚氯乙烯铜芯软电缆”是当事人从流动摊贩处购进,数量:5卷(95米/卷)。至本局调查时止,上述“聚氯乙烯铜芯软电缆”以198元/卷的价格销售了30米给抽检单位,销售金额为62.53元,剩余产品全部被供货商回收。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货值金额共计9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本局提取的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第1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打印件1份、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抽样人员的资质1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抽检机构的资质和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抽样的事实。 3.本局提取的NO:GYYJ230289《检验检测报告》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以及本局制作的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以及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4.本局于2023年11月2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送达相关文书的事实。 5.本局于2023年12月2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聚氯乙烯铜芯软电缆冒充合格聚氯乙烯铜芯软电缆的具体事实。 6.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以及限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0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30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鉴于上述不合格的聚乙烯铜芯软电缆尚未销售给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二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少于 1.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聚氯乙烯铜芯软电缆,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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