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3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8 15:0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35号 当事人:湖南万客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 住所(住址):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 2023年11月23日,本局对安化县浩天商务酒店的1台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湘22236(20))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该电梯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11月23日之间无维护保养记录,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与安化县浩天商务酒店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涉案电梯每15日提供一次维护保养服务,维保期限从2023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4日,维保费用为3000元/年。当事人安化分公司为实际履行维保义务主体,维保作业人员为李旦和丁赵强,于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提供了12次维保服务,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维保行为进行记录,违法所得共计1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红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二、由当事人提供的湖南万客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谌云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安化分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身份信息。 三、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谌云华接受调查、提供资料、接受法律文书的事实。 四、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五、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安化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六、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2份,证明本局通知安化县浩天商务酒店和当事人安化分公司接受询问、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七、本局制作的对谌顺云的《询问笔录》1份,提取的安化县浩天商务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谌顺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登记证编号为梯11湘22236(20)的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1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1份,证明安化县浩天商务酒店委托当事人对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八、本局制作的对谌云华的《询问笔录》一份,提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3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0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29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未对涉案电梯的维护保养进行记录的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八条);(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之规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安全”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及电梯数量只有1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五十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3台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2.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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