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 4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5 15:1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 43号 当事人:安化县汇鑫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D5X1GQ2J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430*********** 联系方式:18********* 2024年2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外右侧设有一广告牌,广告牌上标注有“黄金回收全城最高 黄金销售全城最低”等用语,广告牌有正反两面(可拆卸),正反两面字样一致。本局依法对上述使用“最高”、“最低”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牌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广告牌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从天猫平台上的“典岸旗舰店”订购的,广告牌费用共计494元,当事人于2024年2月17日发布上述广告,至2024年2月21日本局现场检查时止,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以及店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以及店员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于2024年2月2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黄金回收全城最高 黄金销售全城最低”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4年2月2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订购广告牌的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黄金回收全城最高 黄金销售全城最低”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限期提供材料的法律文书各一份,证明本局对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销毁涉案广告牌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销毁涉案广告牌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39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最高”、“最低”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且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三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1)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显著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下或者点击、浏览次数 1000 次以下,且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0 万元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0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使用“最高”、“最低”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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