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0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6 11:1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巧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PGW263U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富民村第九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罗* 身份证件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 联系电话:181****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富民村第九村民组 2022年11月9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红薯片(膨化及薯类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10月30日,经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SPJD20222209),显示红薯片(膨化及薯类食品),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5日,经抽样检验, 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NY/T 708-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红薯片(膨化及薯类食品)所需原材料红薯是从当地村民处购进。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切片包装40包成品,2022年11月9日抽检人员现场抽检了16袋,其余24袋已做非食品用途无害化处理。成本价6元/袋,零售价8元/袋,实际销售16袋,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32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罗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十二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12张,证明本局检查时未发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 证据三,2022年12月8日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商品购销货物明细表》两份,《生产记录》、《送(销)货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食品的原料购进的情况,以及生产、销售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企业扶贫属性证明函》、《安化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安化县巧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情况汇报》、《整改报告》各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查找问题,积极整改,为村集体产业作出贡献的事实。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为县级产业扶贫示范点,为村集体产业作出贡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使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项1目“(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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