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4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1 10:4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47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区昕盛五金水电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

住所(住址):湖南省安化县城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20231020日,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铜芯橡套软电缆”(型号:YC 3*4mm2)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111日,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20231026022D《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20℃时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GB/T5013.4-200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20℃时导体电阻,单位:Ω/km,技术要求:≤4.95,检验结果:红7.14,黄7.22,绿7.22,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312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铜芯橡套软电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上述“铜芯橡套软电缆”的购进数量为300米,售价为9/米。至本局调查时止,上述“铜芯橡套软电缆”以9/米的价格销售了5米给抽检单位,销售金额为45元,剩余产品全部被供货商回收。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货值金额共计2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本局于202310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抽样的事实。

3.本局提取的《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益市监案交办通知书2023121号)以及附件材料各1份、本局制作的送达回证2份、抽检机构以及检验人员的资质各1份,证明抽检机构的资质和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合格的事实。

4.本局于2023122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送达相关文书的事实。

5.本局于202411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铜芯橡套软电缆”冒充合格“铜芯橡套软电缆”的具体事实。

6.本局制作的检验结果告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的事实。

7.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询问调查以及限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03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43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部分销售上述不合格的“铜芯橡套软电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二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掺杂掺假的杂质是无毒无害物质,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或者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少于 2.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铜芯橡套软电缆,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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