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6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9 10:0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奇维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CJAQD04D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辰溪河东侧S308线北侧晨东小区101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113***********

联系电话:138*******

2024022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有以下烟草制品:白沙牌香烟(精品)2条、软白沙牌香烟5条、利群牌香烟(新版)2条、红双喜牌香烟(莲香)1条、白沙牌香烟(精品三代)1条、白沙牌香烟(鸿运当头)1条、黄鹤楼牌香烟(奇景)1条、黄鹤楼牌香烟(侠骨柔情)1条、红双喜牌香烟(软经典)2条、牡丹牌香烟(软款)1条、芙蓉王牌香烟(蓝板)5包。本局依法对上述烟草制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之后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308月份办理了《营业执照》,之后向安化县烟草专卖局贺明递交了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纸质资料,并花费11800元在谢某处定制了烟草专卖柜,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申请下来时即开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大部分购于安化县麻哥商行,至案发,当事人店内库存涉案烟草制品:1.白沙牌香烟(精品)2条,销售价120/条;2.软白沙牌香烟5条,销售价100/条;3.利群牌香烟(新版)2条,销售价190/条;4.红双喜牌香烟(莲香)1条,销售价150/条;5.白沙牌香烟(精品三代)1条,销售价150/条;6.白沙牌香烟(鸿运当头)1条,销售价200/条;7.黄鹤楼牌香烟(奇景)1条,销售价300/条;8.黄鹤楼牌香烟(侠骨柔情)1条,销售价400/条;9.红双喜牌香烟(软经典)2条,销售价130/条;10.牡丹牌香烟(软款)1条,销售价180/条;11.芙蓉王牌香烟(蓝板)5包,销售价35/包。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29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贾小维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陶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接受调查、提供资料、接受法律文书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402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调查,并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提取的微信记录截图打印件2页、进货商《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2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本局于202404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5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及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款“【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不足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74元(违法经营总额4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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