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7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0 10:3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73号 当事人:安化县哎柠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CRTDJQ0L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韦** 身份证件号码:522327************ 联系电话:150****7721 2024年3月13日,本局接到湖南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0923002024030837229582),举报人声称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举报人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商标(“LINLEE”商标)完全一致的标识。 2024年3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头的牌匾和店内的两张点菜单上印有“LINLEE”商标,当事人无法提供允许当事人使用“LINLEE”商标的有关证明,本局依法对上述印有“LINLEE”商标的点菜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LINLEE”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3),第43类:自助餐厅;饭店;旅馆预定;预定临时住所;旅游房屋出租;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截止)。“LINLEE”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有效期至2032年7月27日。 当事人通过网络搜索得到“LINLEE”商标,于2023年9月开始营业至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LINLEE”商标,当事人主要提供“手打柠檬茶”、“手作鲜奶”等饮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12日的“美团”和“饿了么”平台的销售数据,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可核实的违法经营额为1055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提取的举报单(编号:1430923002024030837229582)一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LINLEE”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一份,证明商标注册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商标注册人将与本案有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十四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本局于2024年3月1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具体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一份,本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索取供货商资质以及主动停止使用“LINLEE”商标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已于2024年05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69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条“【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少于 7.5 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印有“LINLEE”商标的两张点菜单;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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