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8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2 16:0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80号 当事人: 安化县马路镇舒越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CFCLDC6T 经营场所:安化县马路镇马路村仙娘路 法定代表人:邓*群 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方式:147********* 2024年3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1.“7号南孚电池”,数量有13卡(2粒/卡),电池包装上标示有“聚能环3代、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等内容;2.“5号南孚电池”,数量有8卡(2粒/卡),电池包装上标示有“聚能环3代、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南孚电池”的有关商标注册证,本局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024年3月12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南孚电池”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24年3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鉴定证明》,并依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共进购“7号南孚电池”和“5号南孚电池”30卡(60粒),进购金额共计100元,销售价格为5元/卡(2.5元/粒),剩余21卡,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本局于2024年3月1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十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本局提取的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两名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员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各一份、两张商标注册证(南孚、聚能环)复印件一份、《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2024)南孚312013号<鉴定证明>》以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4.本局于2024年3月2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具体事实。 5.本局制作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 6.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7.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8.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6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条“【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少于 7.5 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7号南孚电池”13卡、“5号南孚电池”8卡;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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