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6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6 18:1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65

当事人:安化县东坪镇岩坡新村罗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7488743092317D6001

住所(住址):安化县东坪镇岩坡新村树山组

投资人:罗剑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81*****                    

202435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柜上陈列的下列药品超过有效期1.东盛@抗病毒口服液,生产企业为东盛友邦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4020823规格10mlX18/生产批号220126,生产日期202212月,有效期至202312月,数量1盒;2.俌人@盐酸氨溴索口服液,生产企业为哈尔滨市龙生北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93973,净含量10mlX18/盒,生产日期2021925,有效期20238数量1盒。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均为当事人从安化县医药总公司购进,东盛@抗病毒口服液”进购5盒,进购价20.71/盒,销售价27/俌人@盐酸氨溴索口服液”进购5盒,进购价16.8/盒,销售价18/盒。至本局调查时止,“东盛@抗病毒口服液”售出4盒,剩余1盒;“俌人@盐酸氨溴索口服液”售出4盒,剩余1盒,库存货值金额共计45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数量、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东盛@抗病毒口服液”、“俌人@盐酸氨溴索口服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主要负责人身份情况。

2.本局于20243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3.由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的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4.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事实。

5.本局于2024312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提取的《安化县医药总公司销售清单(代合同)》2张、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食品经营许可证》5页、《药品验收入库记录》2页,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销售等情况,以及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6.由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拍摄的召回公告张贴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202404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60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东盛@抗病毒口服液1俌人@盐酸氨溴索口服液1;

2.对使用劣药的行为罚款3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