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0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5 08:5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决定书

市监罚〔2024109

当事人:安化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

住所(住址):益阳市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19**********

联系电话:189********

20244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床上用品及化妆品,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另在当事人的化妆品经营专柜中发现如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珀莱雅深海保湿酵母原液”,净含量:160ml,数量:9瓶,使用期限:20230801日;2.“自然堂喜马拉雅矿岩爽肤水”,净含量:160ml,数量:7瓶,使用期限20210504日;3.“珀莱雅水动力活能水”,净含量:150ml,数量:6瓶,使用期限:20200423日。本局依法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内办理变更登记。

经查,当事人自2017112日开始营业,后当事人设立化妆品经营专柜,变更经营范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当事人从长沙自然堂和珀莱雅的业务员处进购,其中“珀莱雅深海保湿酵母原液”的进购价为149/瓶,销售价为169/瓶;“自然堂喜马拉雅矿岩爽肤水”的进购价为99/瓶,销售价为119/瓶;“珀莱雅水动力活能水”的进购价为89/瓶,销售价为109/瓶。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3008元。

20244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化妆品业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2.本局于20244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3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内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

3.本局于20244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本局于20244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化妆品业务的事实。

本局于20246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06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零售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珀莱雅深海保湿酵母原液”9瓶;“自然堂喜马拉雅矿岩爽肤水”7瓶;“珀莱雅水动力活能水”6瓶;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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