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6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3 09:4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63号 当事人:安化县烟平液化气库(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30923559535823F 经营场所:安化县烟溪镇卧龙村桂花组 经营者:刘丰信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19640215**** 联系方式:1354973**** 2023年11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编号为0427的锅炉附件(安全阀)上悬挂的红色铁牌显示“下次效验日期:2023年11月,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益阳分院”,该锅炉附件(安全阀)未进行定期校验。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市监监特令〔2023〕第16005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安全阀未进行定期校验的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编号为0427的锅炉附件(安全阀)仍未进行定期校验。本局依法对超期未检的安全阀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安全阀用于压缩液化气,是安装在压缩机上面和压缩机一起使用的,当事人因准备购买新设备,打算将安全阀与新设备一起进行检验,而导致安全阀超期未检。 2023年12月26日,当事人将上述超期未检的安全阀按进行了送检,检验结果显示合格,整改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一份,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于2023年11月27日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市监特令〔2023〕第16005号)法律文书,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对安全阀进行定期校验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3年12月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23年12月2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使用安全阀的证明四张、安全阀校验报告(校验日期:2022年11月20日)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安全阀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询问调查以及限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安全阀校验报告(校验日期:2023年12月26日)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04月0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53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复核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涉及特种设备不超过2台部(含)的;或者未造成特种设备故障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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