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1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6 15:0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11

当事人:湖南省益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072626731N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谌家山庄3栋一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龚**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谌家山庄3栋一单元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072626731N,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等。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等》。当事人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拥有连锁门店超过200家,并在互联网应用程序微信创建、认证、运营公众号“益汉大药房”。

2024年2月1日,本局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举报转办通知书》,将戚某于2024年1月29日对湖南省益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举报信转来本局,举报人称被举报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秋冬进补必备-新鲜天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24年2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益汉大药房”发布的内容进行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17:36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有一篇《秋冬进补必备-鲜天麻》的推文,推文中写有“据介绍,天麻富含天麻素、多糖、维生素A、生物碱、黏液质等 药用及食用价值很高”“天麻的主要功效 ‘一改’→改善记忆 ‘二治’→辅助治疗老年性痴呆和治疗高血压 ‘三镇’→镇静、镇痉、镇痛 ‘三扛’→抗癫痫、抗惊厥、抗风湿”等用语,并配有新鲜天麻的照片两张。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同湖南然润堂中药有限公司开展初级农产品“新鲜天麻”的业务往来。当事人为推销所经营的初级农产品“新鲜天麻”,在微信公众号“益汉大药房”发布宣传文章《秋冬进补必备-鲜天麻》,同时,在全部连锁门店开展“新鲜天麻”的预售商业营销活动,并制作了“重阳又霜降 健康又长伴 -时间:10月21日-24日”商业营销海报电子版,将“云南新鲜天麻预售 98元/斤”放置于营销海报中的“中药贵细专区”,由总部、连锁门店的员工自愿转载到各自微信朋友圈。

当事人收集各门店关于上述“新鲜天麻”商业营销活动的预售登记信息后,于2023年10月25日从湖南然润堂中药有限公司进购了初级农产品“新鲜天麻”(批号:230914010、规格:500g/盒)19.5kg,进购价为112元/kg,进购金额共计2184元,共分装为39箱,规格为0.5kg/盒,共向顾客销售了18kg,总部指导销售价为198元/kg,各门店实际优惠金额不等,销售金额共计2767.88元,剩余的1.5kg在本局调查前已内部处理。

当事人于2024年2月8日将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秋冬进补必备-鲜天麻”商业活动广告予以删除,该商业活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至本局调查时止,微信公众号阅读量为237次。当事人“重阳又霜降 健康又长伴”商业营销海报电子版的广告费用、阅读量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法定代表人龚**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托人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代理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接受法律文书等事项。

3.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举报转办通知书》(益市监转字〔2024〕第24号)及附件材料《举报函》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益汉大药房”于2023年10月6日17:36发布的《秋冬进补必备-鲜天麻》推文打印件1份、“重阳又霜降 健康又长伴 -时间:10月21日-24日”商业营销海报电子版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事实。

5.本局于2024年2月6日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1份,本局于2024年2月8日对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1份,提取的电脑系统新鲜天麻入库记录打印件1份、出库记录打印件1份、湖南然润堂中药有限公司资质资料复印件1份、谢泽昊微信截图1份、微信好友朋友圈截图打印件1份,微信名称为“阿牛吃吃吃”朋友圈“秋冬进补必备-鲜天麻”文章打印件1份共2张,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事实。

6.本局于2024年2月22日对当事人安化辰州店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安化辰州店店长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1份,当事人安化辰州分店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受托人刘**的工作牌和居民身份证的照片打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的门店电脑系统新鲜天麻基本商品信息照片打印件1份、进销存明细照片打印件1份、重打的新鲜天麻销售小票(小票号:1992023102800080、1992023111000009)2张、“重阳又霜降 健康又长伴 -时间:10月21日-24日”商业营销海报电子版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当事人授权受托人刘**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接受法律文书,以及当事人安化辰州店发布虚假广告、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新鲜天麻销售情况的事实。

7.本局于2024年3月5日对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1份,提取的电脑系统新鲜天麻(批号:230914010)销售记录打印件1份、微信公众号删除商业广告后的截图打印件1份、湖南然润堂中药有限公司资质资料复印件1份、《初级农产品检验报告单》(批号:230914010)复印件1份、销售出库单(品名:新鲜天麻,批号:230914010)复印件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以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新鲜天麻销售情况的事实。

2024年6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08号),依法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秋冬进补必备-鲜天麻”推文,以及总部、连锁门店的员工转载至各自朋友圈的“重阳又霜降 健康又长伴”营销海报电子版,属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初级农产品“新鲜天麻”的商业活动广告。

当事人购进的“新鲜天麻”是初级农产品,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秋冬进补必备-鲜天麻”商业活动广告中宣称有疾病治疗功能,在“重阳又霜降 健康又长伴”营销海报中宣称其为中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及时删除了广告,但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或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广告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适用减轻情形”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名称: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编码:05010401。收入项目名称: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46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