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3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5 17:4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32

当事人:安化县烟溪镇大阳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225043092312D****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烟溪镇大阳村一组

主要负责人刘生廷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19680101 ****

联系方式:1376271 ****

20244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具体情况如下:

1.“元胡止痛片OTC”,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3796,有效期至202401月,数量有16片;

2.“整肠生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OTC ”,产品批号:202107170,有效期至202312月,数量有5粒;

3.“铭杰胃康灵胶囊甲类OTC”,产品批号:201006,有效期至202309月,数量有12粒;

4.“金盖克小活络丸大蜜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4470,生产日期:20220722日,有效期至202312月,数量有5盒;

5.“正远奥硝唑阴道栓”,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1227,生产日期:20220420日,有效期至202403月,数量有2盒。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元胡止痛片OTC”的进价是3.6/盒(24/盒),剩余16片,“整肠生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OTC ”的进价是8.5/盒(6/盒),剩余5粒,“铭杰胃康灵胶囊甲类OTC”是当事人自用的药物,“金盖克小活络丸大蜜丸”的进价是4/盒,售卖价格是7/盒,剩余5,“正远奥硝唑阴道栓”的进价是7.5/盒,售卖价格是9/盒,剩余2盒。

至本局调查时止,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使用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使用凭证,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62.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医疗执业许可证》打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44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二十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 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打印件七份,证明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有关购进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元胡止痛片OTC”、“整肠生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OTC ”、“铭杰胃康灵胶囊甲类OTC”、“金盖克小活络丸大蜜丸”、“正远奥硝唑阴道栓”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本局于20247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24),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元胡止痛片OTC16片、“整肠生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OTC 5粒、“铭杰胃康灵胶囊甲类OTC12粒、“金盖克小活络丸大蜜丸”5盒、“正远奥硝唑阴道栓”2盒;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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