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1 10:3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田庄乡高马盛茗茶叶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923MA4LU6BR41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田庄乡高马二溪二十六组 经营者:谌**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51******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田庄乡高马二溪第五村民组70号 2023年8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并在厂内发现有以下食品、工具和设备:巧克力砖茶(250g/块)198块、黑砖茶(800g/块)152块、天尖篓(1kg/篓)19篓、压茶机1台、压茶模板8块。本局依法对上述食品、工具、设备和场所采取扣押、查封行政强制措施,之后依法延长扣押、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建厂开始生产黑毛茶,所用原料鲜茶叶大部分产于当事人的80亩茶园,小部分收购于谌建钢私有的7亩茶园,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黑毛茶一部分委托别的加工厂加工成茶叶产品,一部分进行零售。当事人于2023年8月开始将黑毛茶加工成黑茶产品:1.巧克力砖茶(250g/块),成本价为8元/块;2.黑砖茶(800g/块),成本价为16元/块;天尖篓,成本价为56元/篓。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销售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的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508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谌建辉、投资者谌建钢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及经营者、投资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1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对当事人经营者谌建辉的《询问笔录》2份、对谌建钢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由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的食品、工具、设备和场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检查、询问、提供证据的事实,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由安化县田庄乡高马二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份,证明当事人茶园及谌建钢私有茶园的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三款3目“3.一般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但少于 8.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但少于 17 倍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⒈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巧克力砖茶(250g/块)198块、黑砖茶(800g/块)152块、天尖篓(1kg/篓)19篓; 2.没收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压茶机1台、压茶模板8块; 3.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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