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8 10:4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名称:安化县江南镇凉水井毛茶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R28298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思贤村234号

法定代表人:王**

联系电话:187****

2023年08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并在厂内发现有5名工人正在生产加工二十两茶,在场内一、二楼存放有黑毛茶原料、万两茶、五千两茶、两千两茶、千两茶、百两茶等产品和压制黑砖茶机器、木质蒸箱、锅炉等工具、设备。本局依法对上述食品、工具、设备和场所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之后依法延长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扣押期限届满后,依法解除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

1.当事人厂房于2018年底修建完毕并投入使用,于2020年10月办理了《营业执照》,至今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2.当事人厂房内有黑毛茶7300斤,鲜茶原料采于当事人自有茶园,再由当事人委托其他厂将鲜茶加工成黑毛茶,加工费为110元/100斤。

3.当事人厂房内的压制黑砖茶机器7套为高马茗缘茶业寄存,木质蒸箱1个、锅炉1个、二十两茶的空篾篓18个均为当事人所有,空篾篓为当事人雇佣人制作,每篓制作费用未定。

4.当事人生产场所一楼大厅摆放有万两茶4支、五千两茶16支、两千两茶8支、千两茶542支、百两茶1624支、天尖茶310篓、二十两茶10支。其中五千两茶16支、两千两茶8支、千两茶268支、百两茶1008支、天尖茶310篓、万两茶4支为安化县一池醉茶业有限公司寄存;千两茶(毛篾篓)48支、千两(精品)2支、百两茶(毛篾篓)600支为安化县江南镇黄石村名叫黄勇平委托生产加工,原料由黄勇平提供,加工费为千两茶(毛篾篓)176元/支、千两(精品)600元/支、百两茶(毛篾篓)30元/支,千两茶打片子50个,打片子费用为1.5元/个,打片子费用总计75元,待收取的加工费用为27723元;千两茶64支、百两茶16支为南京黄南京寄存;千两160支为39铺茶业抵押到当事人加工厂;二十两茶10支为当事人用厂房内黑毛茶加工而成,成本价为2.2元/支,货值金额共计22元。

5.当事人生产场所二楼摆放有两千两茶34支、千两茶732支,五百两茶192、百两茶3038支。其中两千两茶34支、千两茶732支、五百两茶192、百两茶2462支,为安化县一池醉茶业有限公司寄存;百两茶576支是当事人为安化县江南镇黄石村名叫黄勇平的生产加工的,原料是黄勇平提供,加工费为30元/支,待收取的加工费为17280元。

6.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生产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22元,违法所得共计4500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王资权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陈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介绍调查、提供资料、接受法律文书的事项。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9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事实;

证据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6份,提取的《收款凭证》3份、《记账凭证》8份、《现金收入凭证》3份、《茶叶寄存清单》7份、委托他厂加工黑毛茶的微信截图2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事实以及生产、委托生产、代加工、他人寄存产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对安化县一池醉茶业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1份,提取的安化县一池醉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陈长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受托人杨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仓库租赁合同》1份、《千两茶加工生产协议书》1份、《加工明细财务报表(2020-2022)》4页、《茶叶加工款收据》3份、《租金收据》3份、《茶叶寄存清单》7份、安化县德兴泰茶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3份,证明安化县一池醉茶业有限公司将茶叶产品寄存于当事人处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对黄良保的《询问笔录》2份,提取的黄勇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黄良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化县新坐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化县黄石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2份、未支付加工费用的凭证照片1页,证明当事人受黄勇平委托生产加工茶叶产品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八,由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的食品、工具、设备和场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2024年0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26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货值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但少于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但少于13倍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003元;

2.没收违法代加工的产品:千两茶50支、百两茶1176支;

3.没收违法生产的二十两茶10支;

4.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施:木质蒸箱1个、锅炉1个、二十两茶的空篾篓18个;

5.6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名称: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编码:05010901。收入项目名称: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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