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8 10:5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名称:安化县江丰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BQMC6B1J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农贸批发市场42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龚****

联系电话:182****

20231031日,本局对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公司生产场所发现有装成品面条的塑料盒,在面条生产车间发现有用于制作鲜面条的机器、未开封的面粉以及开封后没有使用完毕的面粉,在米粉生产车间的凳子上发现有一张《商品销售卡》,除了生产车间外,还发现当事人公司设置有一办公室,两名员工正在办公室办公,上述检查情况显示当事人公司处于生产经营状态。

经查,当事人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时,因不能及时提供企业标准,当事人就在“安化县食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Q/YAMW 0002S-2018)上进行了修改,改成了当事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标准(Q/YAMW 0002S-2022),并通过Q/YAMW 0002S-2022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143092310327)。经查询,当事人未公开Q/YAMW 0002S-2022企业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从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提取的安化县江丰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安化县江丰食品有限公司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资料复印一份、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湘食药监发〔201625号)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6版)》的通知,证明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安化县食美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AMW 0002S-2018)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具体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提取的企业标准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未公开Q/YAMW 0002S-2022企业标准的事实。

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者相关人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202401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27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六节第一条“【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涉及特殊食品;或者实施告知承诺等制度的,经核查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撤销许可,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从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⒈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⒉被许可人安化县江丰食品有限公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3.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名称: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编码:05010901。收入项目名称: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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