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当罚[2024]07731号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镇胖哥修车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BLMMEM5A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石门村第四村民组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84********
你(单位)销售并安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二轮摩托车雨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10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 湖南非税收入缴款系统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 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07 月 31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石门村第四村民组2号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签名或者盖章): 黄** 2024 年 07 月 31 日
执法人员(签名): 钟* 2024 年 07 月 31 日
郭** 2024 年 07 月 31 日
本文书一式 2 份, 1 份送达,一份归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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