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不罚〔2023〕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3 17:1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不罚〔2023〕8号 当事人:邓*现 经营场所:安化县马路镇岳溪村 身份证号码:432326********7094 联系方式:152******** 2023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办于安化县马路镇岳溪村的一摩托车维修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本局当场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开始营业,至案发,据当事人提供的三张维修单显示:补胎2次,收费50元/次;换电瓶1次,收费100元/次。补胎每次耗材成本20元/次,获利60元;电瓶成本60元,获利4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可核实的违法所得共计100元。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安化县马路镇忠现摩托车修配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D37Y4Q2G,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2张,提取的《商品销售卡》3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件三,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不予处罚情形: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每年按时报送市场主体年度报告。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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