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8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9 10:24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84

当事人:安化县马路镇跃飞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LKWJM09

经营场所:安化县马路镇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杨**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78****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振兴街,从事预包装食品批零兼售,日用百货、卷烟、雪茄烟,酒类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461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情况如下:

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有6瓶“特仑苏纯牛奶”生产厂商:蒙牛乳业(宁夏)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564018101000,净含量为25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31213日,标注保质期为6个月,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6瓶“特仑苏纯牛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过期的“特仑苏纯牛奶”是当事人于2024310日从安化县继永乳业有限公司采购的,进购数量3提(12/提),进购价46/提,单瓶零售价格为5/瓶。由于当事人未建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销售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接受检查、调查、询问,提交证据材料等事项。

证据三,本局于202461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现场检查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24725日制作的《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中止案件调查通知书》各一份,《送达回证》两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数量、进购价格、销售价格以及进货查验义务履行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于20248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恢复案件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以及现场检查照片十五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于2024918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41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特仑苏纯牛奶”6瓶;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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