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9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4 15:5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2024年6月5日,安化县公安局在豫SMF758货车上查获未经检验的冷冻食品(牛副)8.36吨,当日,安化县公安局向本局移送该线索。 2024年6月5日,本局邀请公安人员一同进行现场检查,豫SMF758货车司机无法提供该冷冻肉类制品(牛副)的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本局依法对上述8.36吨冷冻肉类制品(牛副)进行扣押,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7月29日,本局邀请安化县司法局公证处以及安化县派出纪检组的工作人员,对该批冷冻肉类制品的抽样过程进行了公证和见证,并委托长沙海关技术中心对该批冷冻肉类制品(牛副)进行检测。2024年8月8日,长沙海关技术中心出具2224001327-1号、2224001327-2号、2224001328-1号、2224001328-2号《检测报告》,显示上述8.36吨冷冻肉类制品(牛副)的检测结果为合格。 2024年7月16日,本局向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安市监协查字[2024]014002号)、向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安市监协查字[2024]014001号)。2024年8月2日,本局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安市监协查字[2024]014003号)。 2024年7月29日,本局收到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2024年8月8日,本局收到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复函,均未发现涉案生产商有生产涉案冷冻肉类制品(牛副)的生产行为。 2024年7月29日,本局以登报的形式在知识博览报发布公告,要求涉案物品所有人对涉案物品进行认领。 2024年8月30日,本局与上海釜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签订《价格评估委托协议书》。 2024年8月30日,上海釜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意见书》,经评估后得出的拍卖底价为人民币87670元。 2024年9月4日,本局与长沙裕隆轩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依法对涉案冷冻肉类制品(牛副)进行先行处置。 2024年9月12日,长沙裕隆轩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冷冻肉类制品(牛副)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为9.5万元。 经查,豫SMF758货车司机自述该车冷冻肉类制品(牛副)是一名男子让其进行运输,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装货,货车司机按照该男子微信发送的定位位置进行行驶,快到定位的地方时该男子再将下一个定位发送至货车司机,具体需到达的目的地不明确,该货车司机不知道该车冷冻肉类制品(牛副)的货主及收货人具体姓名,无法向本局指认所运载物品的权利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安化县公安局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4年6月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8张,证明本局对车牌号为豫SMF758的货车装载的冷冻肉类制品(牛副)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冷冻肉类制品(牛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该货车司机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五、豫SMF758货车司机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以及道路运输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该货车司机的有关身份信息。 证据六、本局对货车司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冷冻肉类制品(牛副)的运输以及相关情况。 证据七、益阳玥轩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委托保管的法律文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涉案冷冻肉类制品(牛副)进行保管的事实。 证据八、《抽样记录》2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抽样照片4张、《公证书》1份,证明对涉案冷冻肉类制品(牛副)进行抽样以及对抽样过程进行证据保全的事实。 证据九、《委托检测合同》2份、长沙海关技术中心的资质1份、长沙海关技术中心授权签字人资质1份、长沙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2224001327-1号、2224001327-2号、2224001328-1号、2224001328-2号《检测报告》,证明本局委托长沙海关技术中心对涉案冷冻肉类制品(牛副)进行检测以及该批冷冻肉类制品(牛副)经检测合格的事实。 证据十、本局向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安市监协查字[2024]014002号)、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厂回族自治县大统食品有限公司未生产调理牛副的回复以及相关核查材料。本局向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安市监协查字[2024]014001号)、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安市监协查字[2024]014003号)、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复函以及相关核查材料。证明本局向涉案生产商所在地主管部门请求协助调查的相关事实。 证据十一、《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认领告知送达公告》以及2024年7月29日的《知识博览报》1份,证明本局依法进行公告寻找权利人的事实。 证据十二、3家价格评估公司分别出具的《报价单》以及价格评估公司的相关介绍资料,证明价格评估公司出具《报价单》的事实。 证据十三、《价格评估委托协议书》1份、《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1份、《验收单》1份、上海釜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1份,证明本局委托上海釜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进行价格评估的事实。 证据十四、3家拍卖公司分别出具的《报价函》以及资质材料,证明拍卖公司进行报价的事实。 证据十五、本局制作的《会议记录》1份,证明本局依法确定拍卖公司的事实。 证据十六、《委托拍卖合同》1份,证明本局委托长沙裕隆轩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冷冻肉类制品(牛副)进行拍卖的事实。 证据十七、长沙裕隆轩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成交报告书》1份,证明涉案冷冻肉类制品(牛副)的拍卖成交价为9.5万元的事实。 本局认为,该车无检验报告的冷冻肉类制品(牛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所禁止经营的肉类制品。鉴于冷冻肉类制品(牛副)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本局依法进行了先行处置。由于本案权利人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没收拍卖所得款项9.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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