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当罚〔2024〕150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7 09:39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646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当罚〔2024〕1501号
当事人: 安化县马路镇龚韩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30923MA4T5NB356 住所(住址): 安化县马路镇八角社区东风路石燕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龚**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432326******** 联系电话: 177******** 其他联系方式: 你(单位)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89.6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 湖南非税收入缴款系统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安化县马路镇八角社区东风路石燕组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签名或者盖章):龚** 2024年12月20日 执法人员(签名): 龚** 2024年12月20日 邓** 2024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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