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6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7 15:47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1size:10.5pt;font—family:Calibri;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margin-bottom:0.0001pt;margin:0pt;text-autospace:ideograph-numeric;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8pt;">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4267

当事人安化县马路镇昂头理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T4GW85Q

经营者;刘**

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方式;199*********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马路社区振兴街115从事理发服务经营活动。

2024101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下列5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复古油头啫喱,被委托方:广东绿叶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23,有效期至20240108,数量1瓶(已开瓶),净含量:200ml

2.美丝色彩营养护理胶,生产商: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吗,生产许可证:XK-16-1088841,生产日期20160720,有限期至20190719,数量1瓶(已开瓶),净含量:500ml

3.原野特硬定型发胶,生产商:广州原野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531,有效期至20211026数量1瓶(已开瓶),净含量:350ml

4.三荣优蓝营养色彩护发胶,制造商:广州市三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355,有效期至20201022,数量1瓶(已开瓶),净含量:500ml

5.清水打蜡发膜,制造商:广州梓元嘉诚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083限期使用日期20240222数量1瓶(已开瓶),净含量:450ml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当场扣押之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届满后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当事人从安化县石柳日用品店购买的:1.复古油头啫喱”进购日期202258日,进购价为7/瓶,进购数量82.美丝色彩营养护理胶进购日期2018310日,进购价为6/瓶,进购数量103、“原野特硬定型发胶进购日期2019816日,进购价为6/瓶,进购数量104、“三荣优蓝营养色彩护发胶进购日2018310日,进购价为6/瓶,进购数量105、“清水打蜡发膜进购日期202258日,进购价为6/瓶,进购数量12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销售使用凭证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的具体销售使用情况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3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拍摄的现场照十五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安化县石柳日用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该店开具的销售清单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进购化妆品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发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发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通知你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复查《现场笔录》一份及复查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41223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42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复古油头啫喱,1瓶;美丝色彩营养护理胶,1瓶;原野特硬定型发胶,1瓶;三荣优蓝营养色彩护发胶,1瓶;清水打蜡发膜,1瓶。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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