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安市监罚告〔2025〕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4 10:20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安市监罚告〔2025〕7号 安化县鸿景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龙塘乡六和村第九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TH8CP6E,经营范围:其他未列明建筑业;水电工程安装;建筑劳务分包等。 2024年10月18日,本局接到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发来的《检察建议书》(益安检行类监〔2024〕2号),检察建议书显示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建议本局依法吊销你公司的营业执照。 2024年11月26日,本局对你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预留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你公司负责人,你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你公司在湖南省内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你公司并未登记税务信息。本局调取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显示,你公司已于2023年9月15日被本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存续状态,未办理歇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益安检行类监〔2024〕2号)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2.本局调取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你公司已于2023年9月15日被本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存续状态,未办理歇业的事实。 3.本局于2024年11月2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4.本局于2024年10月24日向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关于协助查询企业社保缴纳情况的函》1份和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0月31发出的复函一份,证明你公司在湖南省内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的事实。 5.本局于2024年10月24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化县税务局发出的《关于协助查询企业纳税情况的函》1份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化县税务局于2024年10月28日发出的复函1份,证明你公司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事实。 本局认为,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你店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上述权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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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14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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