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20 16:17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市监罚202517

当事人:安化县慧萱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11NG4M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龙塘乡红星村三组

经营者:邓某某

身份证号码:432*************

联系电话:15*********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龙塘乡红星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923MA4R11NG4M,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酒类)、保健食品、卷烟等销售。

20241025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本地茄子(圆茄子)”(购进日期为20241010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20241118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FJ2418505),显示上述“本地茄子(圆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0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11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申请复检。

经查,上述“本地茄子(圆茄子)”是你店于20241025日从安化县城南区紫薇路农贸综合大市场一楼蔬菜区8号的安化县谌兰蔬菜批发店购进,进购数量为8.5斤,进购价为3/斤,进购总金额26元,销售价为7.98/kg。至本局调查时止,上述“本地茄子(圆茄子)”售出3.68kg(其中抽样2.28kg),其余因运输、储存等原因耗损,已无库存,销售金额共计29.4元。违法所得为2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于202411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四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NOFJ2418505号《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以及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4112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购票据三张、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一张、样品检测报告截图两张、销售台账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召回公告》以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五,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安化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照片各一份、现场抽样照片七张,证明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抽样的过程。

证据六,本局对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一份,抽检人员资质证书两份,证明抽检机构和抽样人员的资质情况。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5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4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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