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9 10:24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蒋伟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M4CAK67

地址:安化县田庄乡茶家村

经营者:蒋**

身份证件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

联系电话:131****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田庄乡茶家村第一村民组146号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田庄乡茶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M4CAK67,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卷烟、日用品零售。并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分别为JY14309230318892、430923170283。

2024年5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以下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官茶金花茯砖”,产品名称:官茶金花茯砖,配料:安化黑毛茶,原产地:湖南安化,执行标准:GB/T 9833.3,生产许可证:SC11443092200335,制造商:乐道茶业有限公司,出品商:安化县梅山野韵茶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保存方法:在干燥清洁、通风、防潮、无毒、无异味的环境下长期保存,品质更佳。保质期:按贮存方法可长期保存。生产日期:见外包装,2015年6月16日,数量13片,该产品未标明规格、净含量;2.“安化黑茶”,仅包装正面印制有“安化 品味韵致 乐趣自得 黑茶 ”等字样,外包装无标签标识,数量10袋。本局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官茶金花茯砖”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10日从“博物馆茶行”处购进,购进单价:35元/片,购进数量:20片,至本局检查时,当事人以50元/片的单价销售了7片,销售金额350元;“安化黑茶”是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5日从网上购进,购进单价:23.5元/袋,购进数量:20袋,至本局检查时,当事人以35元/袋的单价销售10袋,销售金额350元。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700元,违法所得共计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经营零售许可证》以及经营者蒋伟居民身份证的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4年5月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1份,证明本局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对涉案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4年5月11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关于我店不合格产品使用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召回涉案食品的情况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4年12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277号),依法书面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 倍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官茶金花茯砖”13片、“安化黑茶”10袋;

2.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名称: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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