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民办学校办事指南
一、涉及事项 1.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筹设审批 2.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 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筹设审批 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设立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四)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初级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校、幼儿教育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学校设立 第五条 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赋予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HNPR—2016—01009)。 三、办理时限 1.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决定。 2.自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决定。 四、受理条件 符合举办民办学校法律规定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见附件1): ①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④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⑤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 ⑧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 ②筹设情况报告。 ③学校章程。 ④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⑤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⑦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 ⑧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 ⑨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 ⑪名称核准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 ⑫筹设情况报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 ⑬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 3.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下列材料(见附件3): ①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③学校章程。 ④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⑤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 ⑥设立学校论证报告。(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 ⑦正式设立申请报告。(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 ⑨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 ⑪名称核准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 ⑫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市民之家政务服务大厅教育窗口提交筹设、正式设立、直接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材料。 2.县市民之家政务服务大厅教育窗口对材料齐全的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材料补正齐全的,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县教育局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筹设、正式设立、直接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并发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筹设、正式设立、直接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并发送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18773766028(安化县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13875384429(安化县教育局学前教育股) 投诉电话:0737—7224305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安化县市民之家政务服务大厅教育窗口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九、办理流程图
十、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或快递送达。 附件1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材料目录
附件2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材料目录
附件3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材料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