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基本案情 案例一:王某现年14岁,已达到法定接受义务教育年龄,王某的父母不愿意送被王某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致使王某未能接受义务教育。当地政府多次找王某的父母做思想工作,劝其依法履行送王某接受义务教育,但王某的父母不履行义务。后当地政府向王某父母下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王某的父母仍拒不履行义务。 案例二:某村村民智某,家中有学龄儿童齐某、措某、洛某三人。当地政府组织人员上门招生,要求将上述三名学龄儿童送往学校,智某不予理会,后当地政府作出处罚决定,限智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送齐某、措某、洛某三人入学,并罚款1000元。该处罚决定向智某送达并告知相关权利,并进行了催告,智昂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也未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为上述三名学龄儿童受教育权得到保障,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对智某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林某现年7岁,被某小学录取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林某于9月1日在该小学注册并被录取。9月10日,该小学拒绝林某入校就读。林某父母向当地教育局投诉,反映该小学拒绝林某入校就读,要求教育局保障林某的义务教育权,教育局对林某父母的投诉置之不理。 案件评析 案例一:人民法院责令王某父母将王某送至当地小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案例二: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对智某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人民法院责令教育局履行保障原告林某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案例一中,国家统一实施的九年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的教育,这既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义务。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子女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失学、辍学。王某属适龄未成年人,父母未按法律规定及当地政府的要求让王某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失学至今,属违法行为,理应承担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 案例二中,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应当予以保护,对于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教育劝导后,仍不改正的,应当根据违法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相关材料,认为辍学学生家长拒送学龄子女入学的行为,违背义务教育法,对此当地乡人民政府根据县教育局的委托,可以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案例三中,教育局作为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负有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职责。林某已被小学录取为一年级学生,却被拒绝入校就读,当地教育局在收到原告的诉求件后,应当切实履行保障原告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案件启示.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父母、学校、社会组织的义务。 (转载益阳市教育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