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联合省财政厅出台指导意见
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
近日,湖南高院联合湖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适用范围及主要用途。破产企业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垫付的,或仅有小额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垫付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援助资金申请。
《意见》指出,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就是要为无资可破或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审判提供一定经费援助,帮助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完成破产工作。这有利于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加速困难企业重整;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意见》指出,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法院衔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以财政补助方式、提取管理人个案报酬、社会机构或个人自愿捐赠等多种来源的破产资金筹资机制,解决无产可破企业或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的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问题。
《意见》明确,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破产案件中产生的下列费用:管理人报酬和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应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强化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文/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