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对部分小额贷款取(注)消业务资质的规定》(湘金监发〔2018〕12号)、《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停业整改工作的通知》(湘金监发〔2020〕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公司发放小额贷款业务资质的公告》(湘金监发〔2021〕17号),安化县华鑫小额贷款公司、安化县梅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放小额贷款业务资质已取消,现公告如下:
一、上述2家公司已不具备发放小额贷款业务资质。
二、上述2家公司应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手续。变更后公司名称中不得有“小额贷款”字样,经营范围得包含“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等相关内容。
三、被取消发放小额贷款业务资质的公司不得继续使用小额贷款公司标识及相关商标,及时完成营业场所相关标识、名称的清理及更名工作。
四、被取消发放小额贷款业务资质的公司仍以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小额贷款等经营活动的,属非法经营。
特此公告。
安化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