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安化县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县司法局依法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现将安化县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监管) |
2 |
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化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化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安化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3 |
安化县教育局 |
4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5 |
安化县自然资源局 |
6 |
安化县公安局 |
7 |
安化县民政局 |
8 |
安化县司法局 |
9 |
安化县财政局 |
10 |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 |
安化县林业局 |
12 |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 |
安化县交通运输局 |
14 |
安化县水利局 |
15 |
安化县农业农村局(安化县乡村振兴局) |
16 |
安化县商务局 |
17 |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18 |
安化县卫生健康局 |
19 |
安化县应急管理局 |
20 |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1 |
安化县统计局 |
22 |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3 |
安化县审计局 |
24 |
安化县医疗保障局 |
25 |
安化县国家保密局 |
26 |
安化退役军人事务局 |
27 |
安化县档案局 |
28 |
中共安化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29 |
安化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30 |
安化县事业登记单位管理局 |
31 |
安化县新闻出版局(安化县版权局) |
32 |
安化县国家安全局 |
33 |
安化县残疾人联合会 |
34 |
安化县东坪镇人民政府 |
35 |
安化县清塘铺镇人民政府 |
36 |
安化县梅城镇人民政府 |
37 |
安化县仙溪镇人民政府 |
38 |
安化县大福镇人民政府 |
39 |
安化县长塘镇人民政府 |
40 |
安化县羊角塘镇人民政府 |
41 |
安化县冷市镇人民政府 |
42 |
安化县小淹镇人民政府 |
43 |
安化县江南镇人民政府 |
44 |
安化县柘溪镇人民政府 |
45 |
安化县马路镇人民政府 |
46 |
安化县奎溪镇人民政府 |
47 |
安化县烟溪镇人民政府 |
48 |
安化县渠江镇人民政府 |
49 |
安化县平口镇人民政府 |
50 |
安化县乐安镇人民政府 |
51 |
安化县滔溪镇人民政府 |
52 |
安化县龙塘镇人民政府 |
53 |
安化县高明乡人民政府 |
54 |
安化县田庄乡人民政府 |
55 |
安化县南金乡人民政府 |
56 |
安化县古楼乡人民政府 |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2 |
安化县森林公安局 |
3 |
安化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东坪派出所、清塘铺派出所、梅城派出所、仙溪派出所、大福派出所、长塘派出所、羊角塘派出所、冷市派出所、小淹派出所、江南派出所、柘溪派出所、马路派出所、奎溪派出所、烟溪派出所、渠江派出所、平口派出所、乐安派出所、滔溪派出所、龙塘派出所、高明派出所、田庄派出所、南金派出所、古楼派出所 |
三、受委托组织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湖南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安化县六步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备注:
1.发展和改革局与国防动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发展和改革局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国防动员办公室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农业农村局挂乡村振兴局牌子。
2.各派出所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本行政区域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垂直管理单位名单另行公布。
4.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5.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受理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