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1-08
益阳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08 10:21     信息来源: 县教体局     浏览数:

YYCR-2018-00010

益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益政发〔201810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

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8420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实 施 方 案

 

    为统筹推进我市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20号)和《中共益阳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强市建设的意见》(益发〔20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师编制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95%以上的学校达到省定办学标准,初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98%,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

 二、工作重点

 分类规划,分步实施,力争到2020年,所有区县(市)基本完成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任务目标。

(一)加快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建设。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城乡学校布局专项规划(20182035年),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含闲置校园校舍用地)进行摸底清理,明确产权归属,依法划定用地红线,办理不动产权证。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并划定黄线予以保护。同时,要将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年度建设计划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并将所需建设资金纳入预算,足额拨付。

2.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区学校建设工作,严格按照《益阳市中心城区“十三五”普通中小学校用地及建设专项规划》实施,到2020年主要做好“四建五促十二扩”专项规划建设工作,投入建设资金24.8亿元(其中民办学校建设资金8.7亿元、公办学校新建改扩建资金8.1亿元、中心城区现有中小学校进行标准化学校改造资金8亿元)。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建设合格学校162所、农村公办幼儿园21所;完成薄弱学校改造138所,投入资金4.51亿元改造校舍面积22.6万平方米。加大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力度,实现教育信息化“三通两平台”基本覆盖和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要按《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建设的标准要求,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建设5000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0000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与住宅项目首期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办理用地及工程报建手续,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

4.实施名校带动战略。深入开展城区学校联合办学、城乡学校结对帮扶等交流活动,城区每所优质学校至少帮扶1所薄弱学校。探索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组建教育联盟等途径,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薄弱学校教育质量。到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覆盖率达到60%(中心城区达到70%)。

(二)加快落实消除大班额计划。

 1.各区县(市)要按照《益阳市中小学校消除大班额实施计划(20172020年)》完善本地区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明确年度工作安排和规划时间表。到2018年底将66人以上超大班额控制在2%以内,到2019年全部消除;到2019年底前将全市56人以上大班额比例控制在10%以内;到2020年全面实行按标准班额办学。2018年秋季,按小学一年级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按不超过50人标准班额招生。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相关政策合理下达中小学校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招生规模,限制班额超标学校的招生人数,合理分流学生,严禁违规招收择校生。要按学校、分年级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学位不足的要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过渡性解决,过渡期不得超过一年。

 (三)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师资建设一体化进程。

1.统一城乡师资配置。按照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统一全省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的通知》(湘编办发〔201718号)要求,完成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建立编制总量动态调整机制和编制分配使用联动机制。教育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学校布局机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统筹拟定编制分配使用计划,并向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2.加快推动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或边远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校长、教师每次交流的期限分别不少于5年、3年。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各区县(市)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实现区县(市)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3.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坚持公开招聘教师,扩大公费定向培养义务教育教师规模,加大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培养公费定向师范生工作力度,逐步使公费定向培养的师范毕业生成为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补充的主渠道。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严禁以各种形式“吃空饷”。

 4.全面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高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落实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边远地区特殊津贴。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班主任补贴标准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核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1-2年组织教师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纳入财政预算。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5.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适当调整乡镇及乡镇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适当增加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重点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 年和工龄满30 年,目前仍是初级、中级职称且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乡村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

(四)推进教育治理体系改革。

 1.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中小学校党建工作一般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落实校长负责制。到2018年,全市中小学校全面完成学校章程建设。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

 2.完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置机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区县(市)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

(五)建立弱势群体关爱机制。

 1.进一步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巩固率。实行控辍保学、联控联保、动态监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实行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对学习困难学生给予更多关爱、辅导和鼓励。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通过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

 2.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的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3.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落实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到2018年基本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全面掌握本地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职责,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严厉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学校要加强对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

 4.提升适龄残疾少儿入学率。各县(市)必须办好1所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拓宽学段,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针对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坚持以县为主、市统筹,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本级责任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二)明确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编制完善本地城乡义务教育规划,着力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发改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加投入,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大力支持城乡中小学校基本建设和教师待遇提升。公安部门要根据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随迁子女花名册,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政策。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人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公开招聘教师、优化岗位设置、职称向乡村教师倾斜等工作。住建部门要根据新型城镇化需要,从城镇功能配套和基础教育现代化要求出发,加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国土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市规划部门要督促区县(市)住建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严格按照中小学校专项规划落实,合理确定教学用地的位置。

(三)强化经费保障。落实《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经费增长相关要求。各级财政在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时,要充分考虑教育改革发展实际需求,多渠道筹措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需要。要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配套学校建设、标准化学校建设、消除大班额计划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鼓励企业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并依法依规享受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本级责任部门及下一级政府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市、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情况专项督导制度,督导结果在主要媒体上公布,作为对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教育督导部门对同级政府部门履行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职责的督导机制。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工作情况通报和约谈制度,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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